工傷賠償爭議案件由誰承擔舉證責任
小編:管理員 371閱讀 2023.03.15
工傷賠償爭議案件由誰承擔舉證責任
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,“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的,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,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!
勞動和社會保障部《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》規定,在認定雙方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時,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。更具體規定了5項認定勞動關系憑證的方法:
(1)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(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)、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;
(2)“工作證”、“服務證”等能證明身份的證件;
(3)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“登記表”、“報名表”等招用記錄;
(4)考勤記錄;
(5)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。其中的(1)(3)(4)項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,其他由勞動者舉證,五項只要提供其中一項都可以證明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引發爭議的,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。這些規定,充分說明了企業(用人單位)在勞動關系認定方面負有不可推卸的舉證義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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